金升律师讲招采 | 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废标公告不服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李金升
- 来源:招采猫
- 发布时间:2025-05-13 13:1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废标公告不服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
金升律师讲招采 | 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废标公告不服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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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升律师讲招采 | 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废标公告不服该如何维护其合法权利?
前 言
废标公告发布后,第一中标候选人不会获得中标通知书。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废标公告不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一中标候选人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呢?本文以某市园林局作为被告,某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原告的真实案例,分析如下。
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投标文件导致项目被废标
01
招标项目情况。2015年1月23日,临沂市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山东元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元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招标公告》,确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上午9时,过时作废。开标会议于同年2月26日上午9时召开,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确定的第一标段的中标候选单位第一名为常州市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建筑公司”)。
02
招标代理机构被举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后,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元某公司被举报,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投标文件。
03
相关单位调查后出具了要求重新抽取招标代理,进行公开招标的《会议纪要》。2015年3月6日下午,临沂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沂城建办公室”)就项目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等主持召开了调查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废标原因进行调查了解。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组、山东元某公司等相关工作人员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回答、解释。《会议纪要》载明“经调查:1.在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招标过程中,在投标截止时间上午9时过后,仍有个别投标单位进入招标会场递交招标文件,山东元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制止住现场混乱局面,导致兰山公证处公证员退出。在公证及城建办各处监督人员均不在现场情况下,元某公司在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后继续进行开标,严重违反招标法及城建办有关规定……”,会议作出决定:“……1.鉴于西安路招标代理山东元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招标法及城建办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其3个月内不得代理城建办所有招标项目的处罚。2.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项目重新抽取招标代理,进行公开招标……”。
04
标办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废标通知》,责令招标代理机构尽快发布废标公告。2015年6月30日,临沂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沂园林招投标办公室”) 向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元某公司发出《废标通知》,该通知载明“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是我市城建计划重点工程,包括道路隔离带行道树栽植工程等内容。2014年11月24日,按照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有关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八家代理公司中抽取你公司作为本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前期组织,2015年1月23日,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道路隔离带绿化及行道树施工、监理挂网招标,2月26日工程开标。开标过程中,因你公司在开标时间之前没有充分组织好会场秩序及招标文件的收取登记工作,在已过规定时间的情况下,还允许部分企业递交投标文件并继续组织开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和本次招标的有关约定,招致有关单位进行举报。对此,3月6日,市城市推进办公室召集监察处、资金处、审计处、工程处、园林绿化推进组、兰山公证处及你公司人员在金玉山大厦1406房间,对由你公司代理的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道路隔离带绿化及行道树施工、监理挂网招标程序及过程进行调查,认为你公司在此次招投标工作中操作不当,严重违反了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相关规定,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确认本次招标结果无效,应予以废标,并由你公司发布废标公告。前期,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已将会议纪要送达你公司,并多次催促你单位发布废标公告,但你公司至今未发布,导致工程长期停滞。按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要求,现责令你公司尽快发布废标公告,确保工程继续推进”。
0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三方联合发布了《废标公告》。2015年7月21日,临沂市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临沂市园林局作为管理单位、山东元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3方共同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废标公告》,内容为“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于2015年2月26日开标,鉴于西安路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严重违反招标法及城建办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根据市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2015年3月6日《会议纪要》,决定对该项目作废标处理”。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废标公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01
第一中标候选人将管理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9月21日,第一中标候选人常州建筑公司以临沂市园林局为被申请人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临沂市园林局作出的《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废标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02
临沂市人民政府认为《废标公告》是单方民事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临政复字(2015)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2015年3月6日,园林绿化工程推进小组的《会议纪要》认定“山东元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严重违反招标法及城建办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项目重新抽取招标代理,进行公开招标”等内容,以废标决定是单方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常州建筑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法院对《废标公告》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裁判
01
第一中标候选人将管理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废标公告》。2015年12月29日,第一中标候选人常州建筑公司与本项目另一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山东沂某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临沂市园林局为被告,共同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临沂市园林局2015年7月21日刊登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废标公告》的行政行为。
02
一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废标公告》是民事行为,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鲁1302行初49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综合上述的法律、规章,两原告所述的废标行为,是招投标活动中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结合其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常州市某某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沂某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临沂市园林局2015年7月21日刊登于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废标公告》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向社会澄清事实、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起诉。
03
第一中标候选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常州建筑公司与本项目另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山东沂某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之后,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鲁13行终128号行政裁定,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四、《废标公告》属于民事行为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01
《废标公告》属于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废标公告》是招标人采取招标方包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即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即使有管理单位,如前述案例临沂市园林局共同在《废标公告》中落款,但也不改变《废标公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02
投标人对《废标公告》不服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因此,在前述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常州建筑公司与本项目另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山东沂某国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临沂市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临沂市园林局作为管理单位、山东元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三方共同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西安路道路绿化工程(隔离带绿化、行道树栽植)施工废标公告》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临沂市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对招标人临沂市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临沂市农林水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者可以不经过异议,直接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03
投标人对《废标公告》不服,且不满意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和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布的《废标公告》不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投标人仍不服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投标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提出行政诉讼。但投标人不得未经投诉程序,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就《废标公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语
招标投标,属于专业事项。法律维权,也属于专业事项。投标人,尤其是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服招标人作出的《废标公告》,也应在法律上作出专业的判断,是异议、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不仅要在招投标上很专业,在法律上也要很专业,才能避免走弯路,避免浪费时间与精力。

一家全过程、全方位、多专业的综合性工程咨询企业,业务涉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建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领域,项目范围涵盖农业、工业、交通、能源、信息科技、水利、城市基础建设等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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